为进一步加强统计经费的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理顺我院内部的财务关系,确保各项统计事业正常运转,根据《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支出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局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帐户管理和各项经费的日常核算,合理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确保本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五条 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管理职能,对各项经费做好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核算分析、内部审计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纳入院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管理,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各科室应最大限度地争取各项经费,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条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设备购置支出等。支出管理的任务是为各科室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经费保障;各科室应最大限度地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
第五条 预算、决算管理
(一)预算范围。预算是指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及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组成。院各预算科室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之外另设收支项目。
(二)预算安排。每年10月份,各科室要根据全年统计工作实际需要和管理职能提交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安排计划。
1、日常办公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修缮费等预算及党、团、工会等组织活动和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宣传经费预算,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
2、各项目专项统计业务经费及耗材购置预算由各经办科室提出;
3、信息化设备更新、计算机设备维修、软件购置与开发、网络运行费等有关经费预算由计算中心提出;
办公室、财务室在广泛了解全局统计工作情况,征求各科室经费需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参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检察事业发展规划、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有关开支标准等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本年度具体支出预算,经检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三)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坚持财务分管领导负责制和重大财务事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原则,所有经费开支必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有执行,有检查,保证重点,兼顾其它,厉行节约,量入为出。
1、院财务管理实行分管财务副检察长负责制,属于正常开支的,单项开支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检察长审批;
2、单项开支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含)以下的日常经费支出,需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财务检察长审核,再报检察长签批;
3、单项在20000.00元以上的日常经费支出及重大事项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4、院正常支出的住房公积金、医保金、专项(项目)资金、各类往来资金和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通过支付的款项,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四)经费预算控制和管理。单项支出2000元以上的,应事前同财务室会商,并编制支出明细预算,报经院领导同意。审批后的预算由申请科室保管(财务室保留复印件备查),结算时再同原始凭证一起交院会计人员办理结算业务。
(五)年度决算。会计年度结束,财务室要做好各项资金的年终清算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六年四月八号